上传时间:2024/10/04 来源:产品中心
(1)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2)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3)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严格检查并立即处理事故隐患;(4)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答:《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一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答: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在新时期,预防为主是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学技术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
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的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实际效果的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答:(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答: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2)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解决能力;(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答:矿山、建筑实施工程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方面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建筑实施工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答:(1)行政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3)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法律责任。
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筑设计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机械设备供应和出租单位、设备检验测试单位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答:(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答:实施工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并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依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实施工程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的有关法律法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最重要的包含: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答: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理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分包单位理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答: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公司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的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奋斗目标是什么?
答: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互与通行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一定效果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力争到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答: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依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答:(1)企业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的费用。
答:(1)为处理本公司制作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2)为处理本公司制作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哪些现场处理措施?
(3)责令立马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马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答:(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答: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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