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时间:2024/12/21 来源:产品中心
1.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理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
2.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 年内,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 年内达到 15%左右并逐步提高。
(3)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2.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满前 3 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根据自身的需求申请重新注册。
3.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 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4.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 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可以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可以少于12 学时。
2.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可以少于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可以少于16 学时。
3.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 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4.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可以少于 24 学时。
5.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可以少于72 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可以少于20 学时。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
3.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4.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明显的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5.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年复审 1 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能延长至每 6 年 1 次。
6.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 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1.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会引起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3.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4.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5.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6.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8.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9.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做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10.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1.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1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2)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3)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2.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有几率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3.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4.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8.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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